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宏川石化码头工程项目(新建2万吨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宏川石化码头工程项目(新建2万吨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2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宏川石化码头工程项目(新建2万吨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东莞市宏川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东莞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宏川石化码头工程项目(新建2万吨级)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莞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宏川石化码头工程项目(新建2万吨级)位于东莞市沙田港区立沙岛的西北侧,码头设计吞吐量120万吨/年,装卸货种为成品油、化工品等,共108种。

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宏川石化码头工程项目(新建2万吨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报告书对本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符合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要求,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11月22日,我厅厅长专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对报告书的审查。你公司应按照报告书内容组织实施。

三、该项目还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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